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簡湘庭
債 務 人 簡明達
一、債務人簡明達、簡湘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
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湘庭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
債務人簡明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3萬1,72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湘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3萬1,72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明達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簡明達、簡│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0.9% │
│ │231722元│湘庭 │6月23起 │1月1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月1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簡明達、簡│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231722元│湘庭 │7月24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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