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208號
PCDV,110,司促,37208,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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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簡湘庭 

債 務 人 簡明達 

 
一、債務人簡明達簡湘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
  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簡湘庭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
  債務人簡明達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3萬1,72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湘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3萬1,72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明達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簡明達、簡│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0.9%    │
│  │231722元│湘庭   │6月23起   │1月1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1月1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簡明達、簡│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231722元│湘庭   │7月24日起  │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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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