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585號
PCDV,110,司促,36585,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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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585號
債 權 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泰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聖
債 務 人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玖佰肆拾參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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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