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059號
PCDV,110,司促,36059,20211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封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封全於94年03月18日起
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
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277,20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605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6054元 林封全 自民國97年06月 3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99984 元 林封全 自民國97年07月 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003 新臺幣 51162 元 林封全 自民國97年06月 10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 51162 元 林封全 自民國97年07月 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二成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