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719號
PCDV,110,司促,33719,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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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719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周紋如 


債 務 人 陳雨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紋如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
  貳拾捌元,及其中叁萬玖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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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