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0年度,125號
PCDV,110,勞簡,125,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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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楊盛達
楊予銣
被 告 育芯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原名:陳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3,
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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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