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林君益
相 對 人 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下同)110年10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60,000元, 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 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1 0年10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申請人 林君益等4人與對造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 本案調解成立。2.申請人林君益等4人與對造人雙方合意: 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林君益和解金(包含110/6月工資差額 、110/7月工資、未休特休工資),計新臺幣60,000元,以 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對造人給付申請人林君益新 本幣60,000元,分6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人林君益原 領薪資帳戶內。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111年5月10日止,第1 期至第6期於每月10日給付新臺幣10,000元,如一期未如期 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 息至償還完畢日止。……」,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 尚未給付之6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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