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吳住欽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吳住欽(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 號4樓,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 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住欽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係80 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7年10月5日起經列為失蹤人 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 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吳住欽戶籍資料、 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健保投保紀錄查詢資料、查詢一 親等及配偶資料、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 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0月13日移署資字第110010779 9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0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 952151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0月13日北市社老字 第110314238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10月13日 新北殯館字第110508005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10 月2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3215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 人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新北○○○○○○○○110年10月12 日新北中戶字第1105754469號函、新北○○○○○○○○親屬、鄰里 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等件在卷為憑,經本院核閱無訛,並經
本院依職權查閱失蹤人吳住欽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入出境 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失蹤人吳住欽 之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勞保局WebIR查詢紀錄附卷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 ,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