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44號
PCDV,109,重訴,644,20211206,5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抗  告  人 魏福興 
       魏上鈞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逸軒律師
 
相  對  人 王陳花 
       王介生 
    王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玉華 
 
兼訴訟代理人 王素霞 
相  對  人 王詹赦 
       王漢管理人王郭麵

       王良助 
       王昭宏 
       王錫傑 
       王國霖 
       王羽峻 
       粘立昌 
      
       黃王麗春

       王怡真 


       王銘豐(原名王泓鈞)

       王月筠 
       王貴郁 
       王鈺珊 

       王純婷 
       王張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
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