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抗 告 人 魏福興 魏上鈞 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吳逸軒律師 相 對 人 王陳花 王介生 王盡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玉華 兼訴訟代理人 王素霞 相 對 人 王詹赦 王漢管理人王郭麵 王良助 王昭宏 王錫傑 王國霖 王羽峻 粘立昌 黃王麗春 王怡真 王銘豐(原名王泓鈞) 王月筠 王貴郁 王鈺珊 王純婷 王張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