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04號
原 告 金書禾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被 告 林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
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各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金星書為原告之父,於民國75年12月24日購買如附表 所示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嗣金星書辦理系爭不動產過戶 時,借其配偶即被告之名義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又金星書於84年12月1 日身故,兩造為其繼承人,惟原告於 該時年僅1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尚無處理相關事務之能 力,直至成年後始知系爭不動產為金星書出資購買,並登記 在被告名下,被告於婚後為家管,並無財產收入與工作所得 ;又原告居住於系爭不動產多年,有居住占有之事實,而金 星書死亡後,系爭不動產為其遺產,金星書之繼承人僅原告 及被告二人,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即有二分之一的權利。又金 星書死亡後,金星書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即已終止,爰 依民法第541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聲明:被告應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各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金星書出資購買,且購買系爭 土地之舊地號為新北市○○區○○○段00地號,建物整編前門牌 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樓,金星書於購買後即登記
為被告名下,原告則長期與被告居住於上址,原告並曾負責 上址屋內裝修及有繳納水電費用,嗣金星書於84年間死亡, 原告與被告為金星書之繼承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不動 產第一類謄本、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工程合約 書各1 份、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3 份、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南 區營業處用電繳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異動變動資料及新 舊地號查詢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復 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被告於言 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認,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消滅 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550 條定有明文。而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 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自得類推適 用上開法條之規定。又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倘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推理 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本 件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其被繼承人金星書出資購買,且借 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於金星書死亡後,金星書與被告間之借 名契約自已終止。又原告為金星書之子,被告則為金星書之 配偶,均為金星書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 條第1 款規定 ,兩造之應繼分各為二分一,從而,金星書與被告間就附表 所示系爭不動產成立借名契約,於金星書死亡後,借名契約 即告終止,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550 條及第1148 條第1 項 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各二分之一移轉 予原告,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各二分 之一(即建物及土地各自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 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 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土城區 瑞興 0000-0000 2,071.55 10000 分之14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00000-00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5 樓鋼筋混凝土造 4 層層次面積:89.49 陽台:5.12 全部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