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85號
原 告 劉櫟蕊
被 告 沈妙芬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金翔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 年12月9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 年3 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