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30號
PCDV,109,訴,3130,2021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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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廖朝生

廖游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鶴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5萬2,840 元(計算式:被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32.22㎡×公告
土地現值222,000 元/㎡=7,152,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
7,8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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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