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448號
PCDV,109,簡上,44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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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陳曾美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葉蓁律師
被上訴人 陳太郎
陳正貴
陳世民
陳蔡秀霞
陳平雄
陳友義

陳有池

陳友嘉
陳義正

陳麗華
陳郭碧玉
陳世川


陳宥甄

陳素湘
陳安莉
陳黃阿選
陳松林
陳松國

陳松
陳慧君

歐立人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歐立民
歐惠文

陳炳煌


陳炳順

陳炳福

陳燕雪
陳榮

陳榮坤

陳素雲

李陳素珠
陳素霞
陳素敏

陳義和
陳忠義
陳明月
柯文達
陳怡宏
陳林彩鑾(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昇慶(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香(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娟(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蓮(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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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