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48號上 訴 人 陳曾美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複代理人 葉蓁律師 被上訴人 陳太郎 陳正貴 陳世民 陳蔡秀霞 陳平雄 陳友義 陳有池 陳友嘉 陳義正 陳麗華 陳郭碧玉 陳世川 陳宥甄 陳素湘 陳安莉 陳黃阿選 陳松林 陳松國 陳松 陳慧君 歐立人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歐立民 歐惠文 陳炳煌 陳炳順 陳炳福 陳燕雪 陳榮 陳榮坤 陳素雲 李陳素珠 陳素霞 陳素敏 陳義和 陳忠義 陳明月 柯文達 陳怡宏 陳林彩鑾(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昇慶(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香(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娟(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蓮(即陳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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