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29號
PCDV,109,家繼訴,29,2021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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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劉月鶯 

      劉月燕 

      沈廷峰(原名:劉書宇)

      劉子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富劉月娥、劉月嬌沈雲敏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7日本院109 年
度家繼訴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劉月鶯劉月燕沈廷峰劉子嫙就本件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經核 第二審上訴利益為1,370,105 元(即駁回之喪葬費剩餘款41 0,105 元、老憨費31萬元、提領之存款6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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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