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89號
PCDV,108,重訴,789,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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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原   告 帝奧娜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萣翔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陳明源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陳明源之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陳明源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陳明源之姓名,然所記載被告陳明源 之住所「新北市○○區○○街○巷00號5 樓」,係同案被告 德廣數位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德廣公司)之營業處所,並非 被告陳明源之住居所。又經本院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調閱 全國姓名為「陳明源」之人數多達上百人,顯然無從僅依姓 名辨別原告所欲提起訴訟之「陳明源」為何人,致本院無從 確認起訴之對象。再經詢問德廣公司訴訟代理人,其表示: 陳明源為該公司外包人員,並無投保勞健保,亦無其資料可 以提供等語(本院卷一第280 頁)。復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 閱德廣公司所申報員工勞健保資料,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 並無被告德廣公司陳明源投保案(本院卷一第453 至455 頁 ),亦查無德廣公司有為被告陳明源投保健保之資料(附於 限閱卷)。準此,應認原告就被告陳明源確實年籍及住居 所資料漏未記載,致本院無從確認其人別並辦理書狀送達,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被告陳明源之年籍及住居 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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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廣數位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奧娜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