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林燕促
被 告 張任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 年度易字第132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請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因 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本件被告張任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 字第13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林燕促起訴時,又未 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