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24號
PCDM,110,附民,324,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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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吳孟訓

被 告 溫信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20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白承育

法 官 劉思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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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