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易字,110年度,2號
PCDM,110,金易,2,2021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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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正聖


選任辯護人 林冠廷律師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郭俊


張素媛


周哲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3733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14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壹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寅○○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B-1、B-4、B-5、B-6、B-7、B-8、B-9所示之物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沒收。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拾貳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D-39、D-4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寅○○辛○○己○○、甲○○(原名王娟瑩)、戊○○、戌 ○○、午○○子○○(上5人所涉部分,業經本院為協商判決) 均知悉非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 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 自行買賣及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相關業 務,乙○○、寅○○、甲○○、戊○○、辛○○、戌○○、午○○子○○竟 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己○○則基於幫助非 法經營證券業務之不確定犯意,由乙○○、寅○○、甲○○於不詳 時間出資成立專營居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429財經研 究室,自民國105年間起,由乙○○負責提供未上市櫃公司股 票買賣之諮詢及電話行銷講稿等相關資料,寅○○出名承租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2、3作為該研究室之辦公室( 起訴書誤載為乙○○承租),並負責辦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過 戶之外務,甲○○則擔任該研究室俗稱B call之業務人員,負 責向有意願瞭解該研究室推銷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民眾聯 繫後續買賣事宜,戊○○則擔任該研究室之會計人員,兼辦理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過戶事宜,甲○○復自107年間起擔任429 財經研究室之負責人,全權負責該研究室之經營,並陸續僱 用辛○○(107年12月間)、戌○○(108月4月間)、午○○(108 月4月間)、子○○(108年5月間)等人,擔任該研究室俗稱A call之電訪人員,即隨機撥打電話詢問不特定民眾有無意 願購買該研究室提供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己○○則於106年1 月間,提供其身分證件資料給其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周 凱文」之友人,出名供該研究室買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用 ,該研究室經不詳管道以己○○寅○○、范民宏、江孝中、癸 ○○、簡靖淳、林裕洋、吳逸森、莊忠雄、李柏勳吳智偉、 葉又銘、蘇勝利等人之名義,低價取得瑞光健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瑞光公司)、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力旺公司)、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華堂 公司)、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鈺公司)、賽亞基 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亞公司)、安特羅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特羅公司)、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洲公司)、晶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瑞公司)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捷公司)及福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福京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後,由辛○○ 、戌○○、午○○子○○等電訪人員,以隨機撥打電話方式,詢 問不特定民眾有無意願購買前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俟民眾



表達有意願瞭解後,即寄送乙○○所提供之投資評估報告書, 並續由甲○○等業務人員,向表達有意願瞭解之民眾聯繫購買 股票事宜,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及其他不特定之投資 人宣稱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前景可期或即將公開發行,亟 具投資價值等話術,以每股新臺幣(下同)數十元至上百元 不等之價格,推銷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提供寅○○所申 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癸○○所申設之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及黃少鋒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等帳戶供投資人匯繳股款,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割 日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成交總價,居間販售如附表一所示 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非法經營 證券業務。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於108年6月26日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即甲○○之 住處、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即寅○○之住處搜索,復經檢 察官指揮至上址429財經研究室逕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被告乙○○之辯護人固對證人 即同案被告甲○○於調詢之證述爭執證據能力(見金易卷一第 235頁),惟查,證人甲○○於調詢中明確證稱被告乙○○為429 財經研究室之股東,其係以現金交付被告乙○○429財經研究 室每月之盈餘40%等情(見偵卷二第3、17、19、20頁),惟 於本院審理中改稱被告乙○○非429財經研究室之股東,其與 被告乙○○間僅為借貸關係云云(見金易卷一第379頁至第383 頁),是見其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顯與審判中不符。本院 審酌證人甲○○所經之調詢程序,係以一問一答之方式進行, 筆錄之記載條理分明,其並於受詢問後自行核對筆錄無訛始 於其上簽名,又證人甲○○係於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於 108年6月26日依檢察官之指揮至429財經研究室執行逕行搜 索後,旋至該處製作調查筆錄,衡情應無暇與他人串證,亦 較無心考慮自己所為之陳述與他人間之利害關係,復未見證



人甲○○當下有承受其他外力干擾之情,綜上外部情狀,堪認 證人甲○○先前於調詢中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經審 酌其上開陳述內容,為認定被告乙○○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是依前開規定,應認其於調詢之證述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被告乙○○之辯護人固對證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 亦爭執證據能力(見金易卷一第235頁),惟證人甲○○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檢察官踐行合法之證人具結 程序,其等陳述亦查無證據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 揭條文規定,其上開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並具結之證述, 自有證據能力。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經辯護人聲請傳 喚到庭具結作證,行交互詰問,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 項規定合法調查,其上開證詞自得作為裁判之依據。㈢、本案其餘據以認定被告乙○○、寅○○辛○○己○○犯罪之供述 證據,公訴人、被告乙○○、寅○○辛○○己○○及辯護人在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被告乙○○之辯護人曾聲 明異議,嗣表示不再不爭執,見金易卷一第235頁),復經 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 ,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辛○○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巳○○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22至224頁)、證人即被害 人亥○○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42頁正反面)、證人即 被害人申○○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45頁正反面)、證 人即被害人丙○○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48至249頁)、 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2至253頁) 、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66頁正反 面)、證人即被害人庚○○之女金珈汶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 三第72至73頁)、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 三第72至73頁)、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 三第75頁正反面)、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調詢之證述(見偵 卷三第88至89頁)、證人即李柏勳之安特羅公司股票前手張 維桉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56至257頁)、證人即癸○○寅○○之安特羅公司股票前手蔡清華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 二第260至264頁)、證人即股票名義人范民宏於調詢之證述 (見偵卷一第16至17頁反面)、證人即股票名義人莊忠雄於



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二第269至270頁反面)、證人即股票名 義人、提供帳戶之人癸○○於調詢之證述(見偵卷一第31至32 頁、卷三第50至53頁)、證人曾寧旎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 (見偵卷二第55至59頁、卷三第100至101頁)、證人羅賢芬 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19至122頁反面、卷三 第31至33、163頁正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調詢、 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二第2至8、16至20頁、卷三第39至42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二 第92至98頁、卷三第28至29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戌○○ 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42至146頁卷三第7至8 頁反面、32至3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午○○於調詢、偵查中 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54至157頁反面、卷三第11至13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調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二第16 7至170頁、卷三第15至16頁反面)大致相符,並有安特羅公 司之資料(見偵卷一第51至70頁反面)、股票交易資料(見 偵卷一第18至30、71頁正反面、卷二第174至175、247、250 、254、258至259、265頁正反面、267、272至273頁反面) 、全球創投公司販售安特羅公司股票聯繫資料(見偵卷一第 72至75頁反面)、寅○○中信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 易明細查詢(見偵卷一第79頁反面至82頁反面)、寅○○日盛 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表(見偵卷一第85至92頁 反面)、癸○○日盛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表、網 路銀行IP位置查詢(見偵卷一第94至102頁)、癸○○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卷一第10 3至112頁)、黃少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交易明細表(見偵卷一第113至122頁反面)、寅○○癸○○大 額通貨提領紀錄(見偵卷一第123至125頁)、429財經研究 室關係圖(見偵卷一第149頁)、出貨單收據影本(見偵卷 一第151頁)、429財經研究室記帳資料(見偵卷一第152至2 52頁)、股票交易紀錄(見偵卷二第257至345頁)、甲○○扣 案手機內對話紀錄、聯絡人資料、照片、表單截圖(見偵卷 一第346至359頁、卷二第14、44至52頁反面、第111至118、 125頁)、扣案之電訪紀錄、行銷股票相關資料、電訪相關 文件、德軒科技醫藥A call宣傳文件、客戶資料、文件資料 、call客資料、安捷公司401報表影本(見偵卷二第12頁正 反面、64頁反面至65頁、127至128頁反面、136至138、147 至150、152至153、158至166、214至217頁反面、218至221 頁)、429財經研究室電腦資料畫面截圖(見偵卷二第25頁 反面)、429財經研究室員工人事資料表(見偵卷二第37至3 9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卷二第39頁反面至41頁)、



黃少鋒、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卷二第65頁 反面至66頁反面)、座位表(見偵卷二第82頁)、辛○○手機 內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第140至141頁反面)、話術 講稿、B call講稿(見偵卷二第214至217頁反面、218至221 頁)、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二第177至202、20 5至211、卷一第10至14頁、金易卷第9至12、23、24頁)、 巳○○提出之Email紀錄、安特羅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見偵 卷二第230至241頁反面)、亥○○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偵卷二第244頁)、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 卷二第251頁)、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 第255頁)、蔡清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262頁、 偵卷一第76至78頁)、丁○○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二 第268頁)、庚○○提出之106、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 稅額繳款書、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采鈺公司股 票、Line對話紀錄、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偵卷三第61至71 頁)、丑○○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6、107年度證券 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晶瑞、安特羅、虹智公司股票 (見偵卷三第78至87頁)、未○○提出之陸普、福京、見智公 司股票(見偵卷三第91至9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辛○○具 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訊據被告乙○○、寅○○均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 行,被告己○○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 被告乙○○辯稱:我不是429財經研究室之股東,無按月領取 分紅,我曾借款給甲○○,我不清楚甲○○經營之詳情云云;被 告寅○○辯稱:我不是429財經研究室之股東,亦非員工,是 癸○○聘請我幫忙辦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過戶、領錢等外務 ,我有同意癸○○將股票先過戶到我名下,再販售給不特定之 民眾,另我也有提供我名下之帳戶供癸○○作為收取股款使用 ,是癸○○叫我去承租429財經研究室之辦公室云云;被告己○ ○辯稱:我曾將身分證影本交給友人「周凱文」,同意其辦 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過戶,但我並未同意其過戶本案之安 特羅公司股票云云。經查:
 ⒈429財經研究室先經不詳管道以被告己○○寅○○、范民 宏、 江孝中癸○○、簡靖淳、林裕洋、吳逸森、莊忠雄、李柏勳吳智偉、葉又銘、蘇勝利等人之名義,低價取得前述等未 上市櫃公司股票後,由被告辛○○、同案被告戌○○、午○○及子 ○○等電訪人員,以隨機撥打電話方式,詢問不特定民眾有無 意願購買前述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俟民眾表達有意願瞭解後



,即寄送投資評估報告書,並續由同案被告甲○○等業務人員 ,向表達有意願瞭解之民眾聯繫購買股票事宜,而向如附表 一所示之投資人及其他不特定之投資人宣稱上開未上市櫃公 司股票前景可期或即將公開發行,亟具投資價值等話術,以 每股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之價格,推銷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 票,並提供寅○○癸○○、黃少鋒前揭銀行帳號等帳戶供投資 人匯繳股款,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割日期,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成交總價,居間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 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等情,為被告 乙○○、寅○○己○○均不否認,核經前揭證人證述在卷,並有 前開書證在卷可佐,堪信屬實,先予敘明。
 ⒉被告乙○○固以前詞云云置辯,惟查:
 ⑴證人甲○○於108年6月26日調詢證稱:104、105年間,友人萬 哥問我有無興趣從事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開發客戶人員 ,我因經濟壓力開始從事該行業,於105、106年間,萬哥不 想做了,問我有沒有興趣改任從事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 業務人員,薪水待遇較開發客戶人員高,我表示有意願,萬 哥就把我介紹給阿正(LINE名稱為「阿舍」、「A SIR」) ,其本名為乙○○,乙○○擔任股東之公司就是今日搜索之429 財經研究室,我從105、106年間就開始在該工作室任職迄今 等語(見偵卷二第3頁),與被告乙○○於108年9月6日調詢中 自承:甲○○約於105年前有意成立販售未上市股票之公司, 因資金不夠而找我入股,我表示因我有前科,不能夠實際參 與經營,甲○○表示我都不用管,有問題會再用LINE問我,所 以我就入股,甲○○按月將經營之利潤分給我,有時候有分紅 ,有時候沒有,有分紅的話當月甲○○就會拿現金2、3萬至5 、6萬元不等,並跟我約在頂溪捷運站碰頭,再將錢交給我 等語(見偵卷二第30至31頁)互核,業見證人甲○○及被告乙 ○○均明確陳稱被告乙○○確為429財經研究室之出資股東;復 觀卷附429財經研究室107年1月起至108年6月止之記帳資料 所示,每月之收入支出詳表最末均係以「正哥40%、茉莉30% 、嘉玲20%、宗哥10%」之比例分配當月結餘(見偵卷一第15 2至252頁),核與證人甲○○、被告乙○○前開所述相符,足見 被告乙○○確為429財經研究室之股東,並按月以40%之比例受 領該研究室之盈餘無疑。
 ⑵又輔以被告甲○○扣案手機內與暱稱「阿正」及「阿舍」(下 對話紀錄逕稱乙○○)之對話紀錄如下:
 ①108年2月14日(見偵卷二第44頁反面)  乙○○:安捷11-12。(並傳送「0000000 000申報書」之pdf 檔案)




 ②108年2月28日(見偵卷二第45頁)  甲○○:昨天思潔有傳賴道謝acall,有跟她說不要請假也有 稱讚她上班認真,……
 ③108年3月5日(見偵卷二第45頁反面)  甲○○:妮妮姐說為省公司成本,把思潔轉給跟天莉配合喔!  乙○○:她有跟我說(!)大家撐一下星期四我跟陳先生去看 一家公司做5G的陳先生說公司很讚!我會要求陳先生盡快讓 新檔可以讓我們推!
  甲○○:讚欸(貼圖)
  乙○○:安捷現在賣價不受限,妳們覺得價格可以就賣了。  甲○○:好的(貼圖)
 ④108年3月11日前某日(見偵卷二第46頁反面)  乙○○:新檔參考,你知道就好連業務的先不要透露!  甲○○:好的,有空研究
 ⑤108年3月11日(見偵卷二第47頁)  甲○○:剛剛有客戶說:安捷退票,大陸蘇州廠也賣了,麻煩 查詢。
  甲○○:客戶說是去年9月的事
  乙○○:我問問
  乙○○:應該不可能
  乙○○:我了解一下
  乙○○:以上陳董回覆
  乙○○:有新消息我再跟你說
  乙○○:確定蘇州廠也沒賣
 ⑥108年3月18日(見偵卷二第47頁反面)  乙○○:更正預計公發及上市櫃時程(並傳送「安捷企業2019 .3.18-」之pdf檔案)
  甲○○:多謝by如茵(貼圖)
 ⑦108年4月10日(見偵卷二第49頁)  乙○○:安捷1-2月401(並傳送「安捷0000000 000申報書」 之pdf檔案)
  甲○○:多謝by如茵(貼圖)
  (未接來電)
  (語音通話)
  乙○○:虹智早上傳來,確定年底雙簽明年第二季送公發,第 四季上興櫃,……
 ⑧108年4月12日前某日(見偵卷二第49頁反面至49-1頁)  乙○○:以上陳董剛剛賴,公司方面利基整理好再給你  甲○○:收到(貼圖)
  乙○○:(貼圖)




  乙○○:美合成本50
  乙○○:資料明天給妳
  甲○○:好的
  甲○○:明天嘉義收款,在高鐵上我再想想看有那些客戶,客 戶大部分死在安特羅,所以太快興櫃的股票不優  甲○○:哈哈
  乙○○:嗯嗯
 ⑨108年4月12日(見偵卷二第50頁)  乙○○:成交低調一點點,晚上有空再電話聊!  甲○○:好的
  甲○○:因為大家沒出單,妮妮姐想鼓勵大家,我最近自己有 acall,他們都知道
 ⑩108年4月15日(見偵卷二第49-1至50頁反面)  乙○○:(傳送「華威創投」之doc檔案)  乙○○:86小舖攜Uitox目標亞洲發貨中心(網址略)  乙○○:(傳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翻拍照片)
  乙○○:走向海外布局,86小舖進軍東南亞最大店商平台LAZA DA(網址略)
  乙○○:(傳送「86小舖產業評估報告」之pdf檔案)  乙○○:布局全球電子商務 新北與阿里巴巴合辦B2B電商高峰 會(網址略)
  乙○○:新興市場電子商務商機2025年將達2.5兆美元(網址 略)
  乙○○:指尖商機再創新高 電商營業額破2300億元(網址略 )
  乙○○:(傳送「86夾頁-兆元產業」之pdf檔案)  甲○○:多謝by如茵(貼圖)  
 ⑪108年4月18日(見偵卷二第50頁反面)  乙○○:下午跟陳董碰面有問新檔進度,陳董說董事長出國 要等他回國再跟進目前應該只是價格問題其他應該都沒問題 !另外還有在談另一檔做5G的如果確定下禮拜會安排我先去 參廠!
  乙○○:以上
  甲○○:多謝by如茵(貼圖)   
 ⑫108年4月25日(見偵卷二第43頁)  甲○○:有跟客戶說了,處理股票也要到下週去了,她說好  乙○○:嗯嗯
  乙○○:讚啦(貼圖)
  甲○○:sorry應該自己先想好辦法,謝謝



 ⑬108年6月13日(見偵卷二第52頁)  乙○○:最新版德軒,先給你參考,資料會再做微修正!  乙○○:(傳送「德軒A講稿」之docx檔案)  乙○○:(傳送「德軒B講稿」之docx檔案)    乙○○:(傳送「德軒醫藥評估報告書190611」之pdf檔案)   
  甲○○:謝謝你(貼圖)
 ⑭108年6月13日後某日(見偵卷二第52頁反面)  乙○○:(傳送「德軒A講稿」之docx檔案)  乙○○:(傳送「德軒B講稿」之docx檔案)    乙○○:(傳送「供應鏈」之pdf檔案)     乙○○:以上AB扣請參考,歡迎自行增減  乙○○:明天第一金股代拜訪德軒公司談論細節,預計7月1號 生效,但股代券商內部作業也要一個禮拜,預計5-6號可開 始過戶,股票已經完成分割作業,即日起應該可以先安排參 訪。
  有對話紀錄照片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卷二第43至52頁反面) ,於上揭①、⑤、⑥、⑦、⑧、⑩中,可見被告乙○○多次主動傳送 429財經研究室所居間販售股票即安捷公司、虹智公司、美 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合公司,即86小舖)等之 相關資訊給甲○○,又於上揭③中,被告乙○○主動告知甲○○: 「安捷現在賣價不受限,妳們覺得價格可以就賣了」,經甲 ○○回稱:「好的」,足見被告乙○○甚有權向甲○○指示安捷公 司出售價格,於上揭⑧中,被告乙○○向甲○○告知:「美合成 本50」、「資料明天給妳」,經甲○○回稱:「好的」,足徵 美合公司股票來源應係經被告乙○○所提供,否則何以係由被 告乙○○告知甲○○該公司股票之成本價格為何,並表示要提供 資料給其參考;又於上揭③中被告乙○○主動稱:「星期四我 跟陳先生去看一家公司做5G的陳先生說公司很讚!我會要求 陳先生盡快讓新檔可以讓我們推!」、上揭④中主動稱:「 新檔參考,你知道就好連業務的先不要透露!」、上揭⑧主 動稱:「以上陳董剛剛賴,公司方面利基整理好再給你」、 上揭⑪主動稱:「下午跟陳董碰面有問新檔進度,陳董說董 事長出國要等他回國再跟進目前應該只是價格問題其他應該 都沒問題!另外還有在談另一檔做5G的如果確定下禮拜會安 排我先去參廠!」,顯見被告乙○○多次向甲○○明確表示將自 「陳先生」、「陳董」處取得新檔股票,供其等(含其本人 )推銷,甲○○則分別以「讚欸(貼圖)」、「好的,有空研 究」、「收到(貼圖)」、「多謝by如茵(貼圖)」回應, 嗣於上揭⑬、⑭中,被告乙○○即提供「德軒公司」之A、B cal



l講稿、評估報告書、供應鏈給甲○○,並稱:「明天第一金 股代拜訪德軒公司談論細節,預計7月1號生效,但股代券商 內部作業也要一個禮拜,預計5-6號可開始過戶,股票已經 完成分割作業,即日起應該可以先安排參訪。」,亦見被告 乙○○嗣確有提供居間股票販售之相關訊息給甲○○之舉;另於 上揭②中,甲○○向被告乙○○告知:「昨天思潔有傳賴道謝aca ll,有跟她說不要請假也有稱讚她上班認真……」、上揭③中 ,甲○○向被告乙○○告知:「妮妮姐說為省公司成本,把思潔 轉給跟天莉配合喔!」,經被告乙○○回應:「她有跟我說( !)大家撐一下」、上揭⑫中,甲○○主動向被告乙○○告知: 「有跟客戶說了,處理股票也要到下週去了,她說好」,經 被告乙○○回應:「嗯嗯」、「讚啦(貼圖)」,甲○○又稱: 「sorry應該自己先想好辦法,謝謝」,均見甲○○主動向被 告乙○○告知429財經研究室內部員工管理、其與客戶間處理 股票之情形,被告乙○○於前開③中,亦以「大家撐一下」回 應,已見被告乙○○確高度涉入429財經研究室之經營,否則 甲○○實無須屢向被告乙○○報告上情,另於上揭⑨中,又見被 告乙○○主動向甲○○稱:「成交低調一點點,晚上有空再電話 聊!」,顯係提醒甲○○股票成交後之應對事宜,經甲○○回稱 :「好的」,基上各情,確見被告乙○○有向甲○○提供未上市 櫃公司股票買賣之諮詢及電話行銷講稿等相關行銷資料之行 為,甲○○亦屢次主動向被告乙○○報告429財經研究室內部經 營管理事宜,益徵證人甲○○前揭所證被告乙○○為429財經研 究室之股東乙情真實可信。
 ⑶證人甲○○雖於嗣後之調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改稱:乙○○ 並非429財經研究室之股東云云,惟其就此明確之事實,前 後為明顯相反之證述,亦與前揭書證所示之情形不符,已有 可疑;況細觀證人甲○○更改證詞後歷來之證述,其於108年9 月9日調詢中,經調查官詢問:「何以乙○○得以按月取得429 財經研究室40%之盈餘?」,僅稱:「這是我自己記帳,不 表示他們有按月朋分429財經研究室的盈餘。」,惟全未提 及其與被告乙○○有任何借貸或其餘債權債務關係(見偵卷二 第16至20頁);於109年6月23日之偵查中,證人甲○○突又稱 :「當初我跟乙○○借了20萬元開工作室,乙○○說他已經有兩 次前科,他不能再做,我說你不用管,我有賺錢就會定期把 錢還給你。」、「每月盈餘帳記資料中乙○○按月取得工作室 40%之盈餘是我當初跟乙○○借錢,按月我賺錢就還給他,我 想說錢要做規劃。」(見偵卷三第41頁正反面);又於110 年11月19日本院審理中再稱:我要開429財經研究室時有跟 乙○○借30萬元,他不知道我是要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後



來陸陸續續我向他有時借1、2萬元,但總金額我沒有統計云 云(見金易卷一第378至383頁),可見證人甲○○就其改稱被 告乙○○並非429財經研究室之股東後,何以被告乙○○得每月 受領該研究室40%之盈餘此節,先是無從回應調查官之質疑 ,僅陳雖有記帳資料亦不代表被告乙○○有按月收取盈餘云云 ,嗣又於偵查中改稱該40%係要清償其與被告乙○○間20萬元 之借款云云,再於審理中改稱借款為30萬元,並陸陸續續有 其餘小額借款云云,前後依然不一;又其就本院審理中經檢 察官行反詰問時,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乙○○於偵查中僅稱係 借款給妳20萬元,與妳所稱之30萬元不符」、「妳前於調詢 中係自行明確證稱乙○○為429財經研究室之股東」、「乙○○ 於調詢時已自陳妳向他表示他不用管,有問題再用LINE問他 ,因此他就入股,妳就按月把經營的利潤給他」等問題,僅 空泛表示:「他可能忘記了。」(見金易卷一第382頁)、 「我當時緊張亂講。」(見金易卷一第385頁)、「我不知 道乙○○為什麼那麼講,但他真的不是股東」(見金易卷一第 385頁)云云,就其所證前後不符,亦與被告乙○○之供述不 符,完全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顯係刻意迴避;再者,證人 甲○○於該次交互詰問中先自稱與被告乙○○間之借款無約定利 息、還款期限(見金易卷一第382頁),惟又稱其會多還一 點給被告乙○○,總共多還了幾萬元云云(見金易卷一第386 頁),然依前述之429財經研究室之記帳資料所示,帳載自1 07年1月起至108年6月止被告乙○○每月以40%計算分配之盈餘 總計已達631,104元,逾證人甲○○所稱之30萬元借款本金已2 倍有餘,並非其所證之多還幾萬元云云,而其於交互詰問程 序中,就該筆借款之經過竟又證稱:開429財經研究室之30 萬元借款,我是於本案被查獲後把我的一些黃金、金塊賣一 賣,才還清該借款云云(見金易卷一第381頁),可見證人 甲○○甚於同一次之交互詰問程序中所為之證述前後一再自相 矛盾,亦與前述之429財經研究室之記帳資料所示之情形不 符;又依前述證人甲○○與被告乙○○間之對話紀錄所示,可見 被告乙○○多次主動傳送429財經研究室所居間販售股票之相 關資訊給證人甲○○,亦多次向證人甲○○表示將自「陳先生」 、「陳董」處取得新檔股票,以供其等推銷,且證人甲○○亦 有多次主動向被告乙○○報告429財經研究室內部員工管理、 與客戶間處理股票之情形之行為,業如前述,反而全無商議 被告乙○○所辯稱即證人甲○○嗣改稱之「借款」任何相關之對 話,顯見證人甲○○嗣後改稱證其與被告乙○○僅為借貸關係云 云,係基於維護被告乙○○之目的特意更易其詞,全無可信。 ⒊被告寅○○坦認其出名承租上址作為429財經研究室之辦公室



並負責辦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過戶之外務等情,核與證人即 同案被告戊○○於調詢證稱:我在429財經研究室之工作内容 除了行政雜務外,還包含幫忙處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過戶事 宜,即有位綽號「宗哥」之人(即寅○○)會先將要辦理過戶 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資料交給我,我再到股務代辦處去辦理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過戶之業務,我會將辦理好之的未上市櫃 公司股票交給甲○○或「宗哥」等語(見偵卷二第92至98頁) 大致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卷二第39頁反面至41 頁)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惟被告寅○○仍辯稱其非429財經 研究室之股東,亦非員工,是癸○○聘請其辦理未上市櫃公司 股票之過戶、領錢等外務,並承租429財經研究室之辦公室 云云如前,經查:
 ⑴被告寅○○於調詢、偵查中均自承其友人均稱呼其為「阿宗」 (見偵卷二第76、96頁),核與證人甲○○於調詢中證稱:寅 ○○就是「阿宗」(見偵卷二第7頁反面),證人戊○○於調詢 亦證稱:「宗哥」的本名是寅○○(見偵卷二第93頁反面)相 符,足見綽號「阿宗」或「宗哥」之人即指被告寅○○無疑; 而觀前述429財經研究室107年1月起至108年6月止之記帳資 料,每月之收入支出詳表最末均係以「正哥40%、茉莉30%、 嘉玲20%、宗哥10%」之比例分配當月結餘,業如前述,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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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