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013號
PCDM,110,聲,4013,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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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徐柏棟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523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字第00000000 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 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 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該 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再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亦拘提無著,另被告未陳報新址, 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公示送達 公告、拘票暨報告書、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 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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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