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82號
PCDM,110,聲,398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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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福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福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雄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 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 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 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 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 規定(即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之外部界限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任 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 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 表編號1至3所示3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 113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 所示刑事簡易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係於編號1至2所



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4罪,皆合刑法第51條 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所示4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原定之應執行刑 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4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再 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4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拘役130日 ;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意 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 定應執行刑即拘役95日,加計如編號4所處宣告刑即拘役20 日之總和即拘役115日;復考量如附表所示4罪之犯罪時間、 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 人格特性,暨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希望可以判 輕一點等語(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982號卷第70頁),就 如附表所示4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 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 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侮辱公務員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9年9月5日 109年11月27日 108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200號、偵緝字第4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200號、偵緝字第4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49號 110年度簡字第449號 110年度簡字第5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5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49號 110年度簡字第449號 110年度簡字第589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5日 110年5月15日 110年6月29日 備 註 1.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310號。 2.編號1至3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
編號 4. 罪名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00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7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7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3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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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