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684號
PCDM,110,簡,4684,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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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7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義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6至5行「於110年7月18日7時19分為警 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之記載更正為「於110 年7月16日19時、20時之某時許」。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㈢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雖有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然該構成 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 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施用毒品, 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 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 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 知悔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 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 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職業為板模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 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7402號
被   告 林義勝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義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毒聲字第1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於10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 第5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7月9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10年7月18日7時19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 某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八德路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林義勝為列管之毒 品調驗人口,員警徵得林義勝同意,於110年7月18日7時19 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義勝坦承不諱,並有列管毒品人 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於110年8月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 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 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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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