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偵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至第5行「 談判」均予刪除,並補充為「緣少年徐○誠(93年9月生,為 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欲認識少年席○宸( 民國94年8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所認識之女性友人(下稱A女),惟因A女不願與少年徐○誠 見面,故少年徐○誠便於110年6月26日13時許以電話聯繫少 年席○宸,希望少年席○宸可以牽線讓其認識A女,然於電話 中,因少年徐○誠之說話口氣不佳,致少年席○宸心生不滿, 雙方後續於微信通訊軟體群組內繼續爭吵,並約定於翌(27 )日15時30分許進行談判」;第5行「甲○○」,補充為「甲○ ○(所涉傷害、毀損等犯行,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係對被 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 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查被告係民國90年2月生之人,案發時為成年人;告訴人徐○ 誠係93年9月生之人,案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等情,有告訴人之年籍資料(見偵查卷各該紀錄資料)在卷 可查,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 強制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 酌被告僅因擔心告訴人欲撥打行動電話叫人來助陣,竟率爾 以如聲請所指之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撥打行動電話之權利, 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偵查卷第25
頁和解書),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11號
被 告 甲○○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所涉傷害等犯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見少年席○宸( 民國94年8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 少年徐○誠(93年9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因細故發生糾紛,於微信通訊軟體發生口角互嗆, 雙方約定進行談判,甲○○、少年許○煒(95年5月生,為未 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林○紘(92年11 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林○ 庭(94年11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少年陳○伸(93年2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經由少年席○宸以Facebook即時通聯繫前往助勢 。於110年6月27日16時23分許,抵達新北市○○區○○路00 巷○○○○○0○○○○○○0號出口前),雙方見面一言不 合,甲○○見徐○誠取出手機欲撥打電話,竟基於強制之犯
意,徒手奪下其手機,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其行使打電話之 權利。嗣經警獲報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誠於警詢、偵查中指訴及具結證述、 證人席○宸、許○煒、林○紘、陳○伸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被告為成 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