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571號
PCDM,110,簡,3571,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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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碧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6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碧綢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台北富邦銀行存摺2本」應更正為「台北富邦銀行 、證券存摺各1本」;認定被告邱碧綢本件犯行之理由補充 :「至被告雖辯稱其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晚上撞到頭部,因 身體不舒服,欲拿傘架上之雨傘時誤拿告訴人吳素女之手提 包等語,然依被告所提診斷證明書之醫囑所載,被告係於同 年月30日至亞東紀念醫院求診,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乙種)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尚無從認定被告 有於同年月28日晚上撞到頭部之事實。又案發當時該傘架上 並無放置雨傘,且被告係先步行至電梯門口,再走向該傘架 拿起放置在該傘架上之手提包後離去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6及背面),足認 被告對於其所拿取之物品為手提包而非雨傘一事有所認識, 並進而決意為之,其上開所辯並不足採。」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 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其無前科之素行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 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家管(見偵卷第3頁) ,犯後否認犯行,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有 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至被告竊取之手提包1個及其內之物品,業已返還告訴人, 此經告訴人自陳在卷(見偵卷第8、31頁背面),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6405號
被 告 邱碧綢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碧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17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6樓國泰人壽公司,見吳素女所有放置在該公 司服務中心外傘架上之手提包1個(內含外套、皮夾、鑰匙、 身分證、健保卡、台北富邦銀行存摺2本、台北富邦銀行、 台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各1張、IPHONE手機1支、現 金新臺幣【下同】400元,共計價值2萬5,000元)無人看管,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之, 得手後即離開現場。嗣於同日17時26分許至18時22分許間某 時,吳素女發現上開手提包遭竊,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吳素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邱碧綢於警詢及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竊盜犯行 ,辯稱:伊於事發當時因身體不舒服,欲拿傘架上之雨傘, 結果誤拿告訴人吳素女之手提包云云。惟查,被告之上揭犯 行,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現場監視 器錄影翻拍畫面4張、現場照片1張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等在



卷可稽,是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歸還告訴人,業據 告訴人自陳在卷,且告訴人已與被告當庭達成和解,被告並 已賠償告訴人3萬5,000元,此有本署110年8月26日詢問筆錄 、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不另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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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