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934號
PCDM,110,易,934,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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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趙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
字第23015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原受理案號:110 年度簡字第333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孫趙君為告訴人晉呈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所經營之興樹游泳池( 設新北市○○區○○路 00號) 之前救生員( 任職至民國110 年3 月15日) 。被告於 任職期間,因與單位主管相處不睦,為使其主管受究責,竟 於110 年2 月11日凌晨5 時及110 年2 月19日晚間10時27分 興樹游泳池下班時間,乘無人看管之機會,自後門進入興樹 游泳池後,各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開啟氣閥之方式,兩 度將游泳池內具經濟價值之水體流放而滅棄。因認被告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 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孫趙君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對被告之告 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委任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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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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