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聖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吳浚勝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8
21號、第6204號、第9887號、第10884 號、第10893 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7586號、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第15733 號、第16221 號、第17158 號、第18880 號、
第19910 號、第20089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佑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浚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佑聖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205號 判處拘役40日,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372 號 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 2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 5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 第337 號、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 聲字第10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8 年3 月 24日執行完畢;吳浚勝亦明知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 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 、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 此供不法犯罪集團用以詐欺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 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不 違背其本意,仍與陳佑聖、田羿軒(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均各自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109 年8 月
間某日,先由吳浚勝以提供一個帳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 8,000 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 交付予田羿軒,再由田羿軒透過陳佑聖轉交予某身分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收受款項之犯罪 工具所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受其等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後,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張意佩等21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 ,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及台新 銀行帳戶內。
二、案經張意佩、許皓幃、彭莎莎、林慧萍、曾韋慎、楊玉秋、 巫懿軒、廖婕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尤淑旂訴 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楊璧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 春分局;瑪麗亞、李怡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鄭宜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楊濤瑋、簡毓靜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張倢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仁武分局;吳育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認 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意佩、許皓幃、彭莎莎、林慧萍、 曾韋慎、楊玉秋、巫懿軒、廖婕芯、尤淑旂、楊璧菁、瑪麗 亞、李怡芳、鄭宜婷、楊濤瑋、簡毓靜、張倢瑜、吳育琦、 被害人陳怡真、呂佳穎、鄭貽珊、李岳勳、證人即同案被告 田羿軒、證人即另案被告邱玳維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等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轉帳 交易截圖照片、匯款資料、被告陳佑聖與同案被告田羿軒二 人之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及台新銀 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另案被告邱玳維之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表及邱玳維提出之WhatsApp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資為 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吳浚勝提供上開 帳戶交予田羿軒,再由田羿軒透過被告陳佑聖轉交詐欺集團 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二人單純提供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 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 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二人所為應僅止於幫助。又按幫助犯 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且其應負之責任,以對 於正犯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有所認識為必要;若正犯所犯之事 實,超過幫助者認識之範圍時,就該超過部分,其事前既不 知情而無犯意,自不負幫助之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 第3452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幫助犯雖因「共犯從屬性 」緣故,須依附於其所幫助之正犯而不具獨立性,然幫助犯 所認識之犯罪內容,與正犯所發生之犯罪事實不一致時,自 應依「所犯重於所知,依其所知」之法理論罪。查被告二人 提供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時,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二人對 於本件詐欺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之事實有所預見,揆諸上開 說明,被告二人所為,應論以普通詐欺罪之幫助犯(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0089 號併辦意旨書認被告二 人係犯幫助加重詐欺罪,容有誤會)。是核被告二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被告二人同時提供2 個帳戶之幫助行為,及使詐欺 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1人為多次之詐騙行 為,均係成立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陳佑聖前有如事實 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陳佑聖 前已有幫助詐欺之犯罪前科紀錄,猶再犯本案,顯然忽視法 律禁令,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加重其刑。 再被告2 人均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陳佑聖之部分並與上開加重事由 ,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二人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犯行,由吳浚勝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交予田羿軒,再由田羿軒 透過陳佑聖轉交詐欺集團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導 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行為殊屬不當,兼衡渠等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數及受騙金額,以及被告陳佑聖已 與告訴人楊玉秋、瑪麗亞、吳育琦、被害人呂佳穎達成調解 ,有調解筆錄影本3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03頁、第407 頁、第429頁)之犯後態度,被告吳浚勝賠償被害人鄭貽珊 、呂佳穎、告訴人楊玉秋、瑪麗亞、吳育琦之損害,有匯款 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3 頁至第381 頁)之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吳浚勝雖坦承犯行,嗣後 已賠償被害人鄭貽珊所受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楊玉秋、瑪 麗亞、呂佳穎、吳育琦所受部分損害,惟本件被害人數多達 21人,且尚有部分被害人未獲得賠償,情節非輕,本院認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 故不予宣告緩刑。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四、沒收:
本件被告吳浚勝於偵查中供稱:我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田羿 軒,田羿軒再以匯款方式將8,000 元報酬匯給我等語(見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4821號偵查卷第252 頁) ,被告陳佑聖於偵查中供稱:我從中獲取2,000 元佣金等語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4821號偵查卷第39 8 頁),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陳佑聖已依調解筆錄賠償 告訴人楊玉秋、吳育琦、被害人呂佳穎共1萬5,000 元,此 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3紙(見本院卷第443 頁至第447頁 );被告吳浚勝已賠償被害人鄭貽珊、呂佳穎 、告訴人楊玉秋、瑪麗亞、吳育琦共14萬2,000 元,此有匯 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373 頁至第381 頁)在卷足憑,被 告二人賠償金額已逾渠等犯罪所得,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 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二人上揭 犯罪所得,將使被告二人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 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建興、王佑瑜、黃孟珊
、黃冠傑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款項匯入之帳戶 1 張意佩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外幣網站,誆騙張意佩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19日16時2分許 10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19日16時6分許 15,000元 109 年8 月20日21時25分許 50,000元 109 年8 月20日21時26分許 40,000元 109 年8 月23日20時24分許 10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2 許皓幃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國外博彩網站,誆騙許皓幃匯款參與下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0日10時26分許 300,000 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11時27分許 305,000 元 3 彭莎莎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博彩網站之方式,誆騙彭莎莎匯款參與下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1日11時許 3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4 林慧萍 以虛設之通訊軟體WhatsApp及Line帳號請求林慧萍幫忙匯款轉帳,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1日13時39分許 3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5 曾韋慎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誆騙曾韋慎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1日20時23分許 5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21時5分許 50,000元 匯款至另案被告邱玳維(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誆騙邱玳維於109 年8 月23日20時45分許,匯款2 萬2,500元,至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6 楊玉秋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之方式,誆騙楊玉秋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2日12時12分許 5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7 陳怡真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博彩網站之方式,誆騙陳怡真匯款參與下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4日12時30分許 4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8 巫懿軒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購物平台網站誆騙巫懿軒匯款,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4日13時29分許 12,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9 廖婕芯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博彩網站之方式,誆騙廖婕芯匯款參與下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4日13時50分許 116,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 尤淑旂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外幣網站,誆騙尤淑旂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1日12時47分許 5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12時49分許 42,578元 11 楊璧菁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外幣網站,誆騙楊璧菁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2日11時27分許 100,000 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2日11時28分許 100,000 元 12 瑪麗亞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博彩網站之方式,誆騙瑪麗亞匯款參與下注,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1日12時7分許 65,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3 呂佳穎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之方式,誆騙呂佳穎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0日22時27分許 2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0日23時35分許 10,000元 109 年8 月21日22時5分許 5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22時6分許 50,000元 14 李怡芳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之方式,誆騙李怡芳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0日20時14分許 3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20時30分許 2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20時35分許 30,000元 15 鄭貽珊 利用假投資詐騙手法,設立投資平台「羅賓漢」APP 應用程式,誆騙鄭貽珊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0日19時27分許 4,5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6 鄭宜婷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誆騙鄭宜婷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0日22時20分許 5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7 楊濤瑋 透過交友軟體Pairs 結識楊濤瑋,雙方並互加為LINE好友,復透過LINE對其謊稱:介紹外匯貨幣投資(PDK交易所),並教導如何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1日13時57分許 2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16時32分 5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2日14時20分 30,000元 18 簡毓靜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虛擬貨幣網站之方式,誆騙簡毓靜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2日15時43分許 45,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3日12時26分許 50,000元 109 年8 月23日12時27分許 50,000元 109 年8 月23日12時30分許 50,000元 109 年8 月24日12時4分許 50,000元 19 張倢瑜 透過交友軟體緣圈自稱「Jason 」結識張倢瑜,雙方並互加為LINE好友,復透過LINE對其謊稱:可介紹投資賺錢方式(德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並教導如何操作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19日14時15分 48萬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20 吳育琦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吳育琦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19日23時14分許 3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0日22時22分許 30,000元 109 年8 月20日22時23分許 30,000元 109 年8 月20日23時50分許 24,000元 109 年8 月21日22時59分許 30,000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109 年8 月21日23時4分許 30,000元 109 年8 月21日23時12分許 20,000元 109 年8 月22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109 年8 月22日13時8分許 30,000元 21 李岳勳 於網路上設立虛假之投資網站,誆騙李岳勳匯款參與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 年8 月22日14時4分許 3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1,013元) 吳浚勝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