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20號
PCDM,110,審交易,20,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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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2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勝雄於民國109年5月25日16時16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永和區永 利路往永元路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75巷口欲 左轉時,原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應禮讓直行車優先通行, 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 告訴人林珷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 市永和區永利路往永貞路方向行駛至該處,兩車因而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受有背和骨盆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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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