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惟淵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肆零捌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惟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4083公 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486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 警查獲扣案之前述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4083 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 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9年度偵字第28611號卷第127頁 )。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