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唐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
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公克)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3號 被告廖唐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大麻 1包(驗餘淨重0.8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 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查被告廖唐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3、134號為緩起訴 處分後,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9 年2月14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51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0年8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 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 可稽。又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驗後,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82公克) ,有該局實驗室108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1910號鑑 定書1份在卷可佐。上開煙草即大麻1包既為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並為被告因犯上開案件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
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