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建男
陳素珠
陳碧純
張志銘
陳碧蘭
吳衍清
吳筱湘
吳佩諭
黃得惠
黃郁婷
黃郁佳
黃玉鳳
黃國強
黃薇
林淑卉
張汪岳
陳怡辰
蘇雅玲
蘇雅惠
劉建宏
洪桂華
莊淑華
黃文才
黃冠華
袁啟明
曾啟華
賴岳伸
陳進益
被 告 徐正倫
李慰慈
沈蔓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其中起訴書所載被告 等人與曾昭榮共犯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 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 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