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0號
CHDV,110,訴,670,2021122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 告 盧秀華
賴寶玉
前列盧秀華賴寶玉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被 告 吳温珊

吳溫宗


吳宗憲

吳秀盆

吳秀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正本附表「土地座落」欄「中央路」均應更正為「中央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卷內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本院前開判決有如本裁定 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