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95號
CHDV,110,訴,1195,202112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95號
原 告 丁振財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 以110年度補字740號裁定,請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2萬800元(其中2000元調解聲請費應先繳,若調解不成立 ,應補足差額1萬880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然 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