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合駒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振益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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