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38號
CHDV,110,補,838,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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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蔡榮捷

鄭義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約翰等二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就該部分裁定駁回其訴:
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裁判費新台幣
5400元,原告已繳納;至於第三項聲明請求被告於公報社及論壇
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規定,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補徵
一審裁判費3,000元。
另提出基督教會長老教會台灣教會公報社、基督教論壇報最近之
刊物供參。又道歉啟事之規格(長及寛)及應刊登於何版(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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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