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楊儒岳
楊家竣
徐菱婕
巫樹蘭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周朝榮(即宏仁汽車修理部)等二人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等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楊儒岳部分,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7萬4656元;原告楊家竣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3萬8125元;原告徐菱婕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2980元;原告巫樹蘭部分,應徵第一審裁費新台幣68
3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589~6
04、612、616、616-1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
部;均不可遮掩)及未保存登記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