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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17號
CHDV,110,補,817,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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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張蔡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吉等二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其訴(並負擔自行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一、原告110.12.22陳報:門牌彰化縣○○鄉○○○路00號東側(被告
陳世吉使用)及中間(被告顏郁甄使用)鐵皮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新台幣7萬8200元。惟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交易價格為準,非課稅現值!(該標的物是鋼鐵
、面積達140平方公尺,只值7萬8200元?)。
台端既不認同本院110.12.16裁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請
具狀聲請簡易鑑價,以明較真實的價值。
二、提出系爭建物之二份租賃契約書影本(完整版)及建物坐落
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查報有否測量必要
(涉及未保存登記建物範圍;及能否如訴之聲明判決..)?
三、被告陳世吉顏郁甄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第二次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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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