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17號
CHDV,110,補,817,202112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張蔡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吉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陳報門牌彰化縣○○鄉○○○路00號
東側(被告陳世吉使用)及中間(被告顏郁甄使用)鐵皮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現值各為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若未陳報,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7335元。
二、提供系爭建物現場照片圖(並說明使用狀況)、構造及其
各自的面積多少?
三、提出被告陳世吉顏郁甄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