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許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被告公司己解散清算完結,請提出終解散清算之資料(含股東
及董、監事、清算人等),迅補正被告當事人適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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