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葉潤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聖通間確認損害債權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將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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