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07號
CHDV,110,聲,107,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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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王若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44號相對人邱曉琪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保債權,認有閱覽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1444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卷宗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閱 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 法上或私法上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 事實上利害關係在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卷內文書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乙情,固據其提出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30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堪 信為真。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 據,且依其上開主張,僅可認其與相對人具有經濟上利害關 係,尚不足以釋明其與系爭事件卷內文書有何公法上或私法 上利害關係,揆諸前揭意旨,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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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