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昭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8,701,0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
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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