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85號
CHDV,110,消債更,85,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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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家任
代 理 人 陳偉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積欠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534,583元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與最大債權 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大安租賃公司)前 置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2號,下稱前置調解事 件)不成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式或 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 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更生之聲 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 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 條例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再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8條、第11條之1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與最大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公司 踐行法院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乙情,業經本院調取前 置調解卷核閱屬實。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其收入、支出及財 產狀況。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收入、支出及財產狀況,乃於 110年10月5日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就如附表所列事項具體 說明並予補正,該函已於110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代理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資料,本院



爰通知於110年12月22日訊問聲請人,惟聲請人未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僅聲請人代理人到場陳述:聯絡不到聲請 人,聲請人亦未提供任何資料予代理人陳報等語。(三)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其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經法院通 知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並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實際清償債務能力,顯 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本件更生之聲請,依前 揭消債條例規定,應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具消債條例第 46條第3款所定事由,依法應予駁回。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 第1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明
附表(命聲請人補正事項) 1.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2.請提出汽(機)車行照正反面影本。(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3.請陳報最近3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 4.倘有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5.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07年度至109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6.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3個月內每月之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7.請提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8.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9.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10.提出國稅局於108年度至109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11.提出國稅局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12.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3.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4.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7379號強制執行案件,目前執行狀況為何? 15.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6.請依本院「更生償還計劃書」及「償還計畫表」表單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17.請聲請人釋明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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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