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10年度,30號
CHDV,110,家調裁,30,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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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調裁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鐘健郎

代 理 人 杜逸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鐘子恩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就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鐘健郎於民國100年8月2日對於相對人鐘子恩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林玉佩交往,林玉佩於民國 000年0月00日生下相對人,聲請人誤信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子 ,遂於100年8月2日認領相對人。惟聲請人於110年7月16日 進行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與相對人並無血緣關係,爰提起本 件之訴,請求確認上開認領行為無效,並聲明如主文。二、相對人及關係人林玉佩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均不爭執,並合意 請求法院為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聲請 人提起本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 且兩造已於110年11月12日本院調解期日時,依前揭家事事 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有本院訊問筆 錄在卷可按,本院應依前揭規定逕為裁定。
四、次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 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 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並無 血緣關係,業據提出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基因圖 譜型別分析報告在卷可稽,堪以採信。從而,聲請人提起本 件確認認領無效訴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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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