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江翊瑋 住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 號
兼法定代理人 潘氏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江瑞佳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5日死亡,聲 請人江翊瑋等為被繼承人江瑞佳之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9月1 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業 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繳,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