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07號
抗 告 人 萬景有限公司
即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陳蒼興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萬景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張朝欽間因與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萬景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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