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171號
CHDV,110,司票,1171,202112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陳桂麗
上列聲請人陳桂麗因與相對人謝東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桂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本票(票號:090607、090608)均「未載到期日」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到期日卻記載為「110年
12月20日」係屬誤繕,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