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何朝明
上列聲請人何朝明因與相對人何金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
朝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
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是請具
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自「發票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本票未載到期日,
應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