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陳英斌 上列聲請人陳英斌因與相對人黃珊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英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如係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和郵件回執,應提出完整(正反 面)內容,聲請人於110年11月30日提出之郵件回執欠缺投 遞記要面即收件人簽收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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