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96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林原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建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賸餘財產分配之證 明文件。(公司法第330條、第331條第1項規定參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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