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22號
CHDV,110,司催,322,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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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泓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32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元實業社淑梅 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110年11月10日 190,277元 SSA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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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