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308號
CHDV,110,司催,308,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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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陳澤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陳晉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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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