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陳澤珊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陳晉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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