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陳澤珊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陳晉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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